山东华潍万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付银书:
本委受理申请人郭泽东诉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1]第95号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120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4月6日下午14时30在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朐县县城新华路4725号)一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