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金有与潍坊铭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资等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公告
时间:2024-11-18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金有诉你单位工资等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4〕第7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