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辛承生等15人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马良工资等案件的 仲裁裁决书公告
时间:2024-12-26
本委受理申请人辛承生等15人诉你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工资等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4〕第8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马良支付申请人工资:辛承生38258元、辛肇龙3285元、辛承秋11200元、辛承海13720元、辛承安800元、王德延15900元、王红福10080元、杜均红18000元、徐玉海4139元、杨守敬4500元、索意亭1000元、谢凯芬13050元、王申报2950元、于庆水7650元、张清官4800元。二、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