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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维彬诉邵阳市恒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裁决书公告

时间:2024-10-21

邵阳市恒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维彬诉你单位与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4】503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邵阳恒泰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22日解除。二、自本裁决生效后5日内,被申请人邵阳恒泰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护理费2150.08元、检查费18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3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150元、交通食宿费896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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