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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泮祥诉上海多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等裁决书公告

来源: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4-20

上海多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泮祥诉你单位与中铁十五局集团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8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上海多荃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158100元。二、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第四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山东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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