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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元江诉山东九坛山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等裁决书公告

来源: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6-01

山东九坛山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台元江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6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2025年12月31日解除。二、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96000元,二倍工资差额84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000元、防暑降温费72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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