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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法军诉潍坊捷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7-17

潍坊捷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法军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6】1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5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4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3000元。

本裁决是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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