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 为依据,结合生态临朐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规模化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布局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三)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四)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规划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临朐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临朐县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临朐县弥河流域保护开发管理办法》、《临朐县河道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 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有关规定。 四、规划划分类型 全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畜禽控制养殖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县城饮用水地表水源(冶源水库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2)县城饮用水地下水源(张家亭子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3)冶源水库、嵩山水库、大关水库、沂山水库、丹河水库、淌水崖水库等农村饮用水地表水源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4 )农村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沂山风景区、老龙湾风景区、石门 坊风景区、嵩山风景区、黑松林风景区、山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县城规划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规划区(含文教科研 区、医疗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村庄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县内重要河流的周边地区:弥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及两侧1000米范围内;汶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及两侧1000米范围内;弥河、汶河支流自汇入口上溯3000米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及两侧200米范围内。 5.我县境内国道(长深高速)、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及两侧绿化带控制区、建筑控制区。 6.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等敏感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控制养殖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2.沂山风景区、老龙湾风景区、石门坊风景区、嵩山风景区、黑松林风景区、山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禁 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3.县城规划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规划区(含文教科研区、医疗区)、村庄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禁养区 外延500米范围内。 4.弥河、汶河支流自汇入口上溯3000米河段河道管理范围两侧200-500米范围内。 5.我县境内国道(长深高速)、省道公路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范围 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 六、畜禽养殖要求 (一)在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依法予以限期关闭或搬迁,在此之前,污染物排放要 达到《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在控制养殖区内,一律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控制养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限期治理,实 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到环保排放总量控制和总量减排现场核查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予以限期搬迁或关闭。新建、改建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到环保排放总量控制 和总量减排现场核查要求。 (三)对适合养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限期治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到污染排放总量控制 和总量减排现场核查要求;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予以限期关闭。在适合养殖区内,要大力推行适度规模化标准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 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 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规划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 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 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治污典型和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规范畜禽养殖,严格依法整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抓好辖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 尽快制订本辖区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同时,要严格按照全县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辖 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 住建、工商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规划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县环保、畜牧、国土、城管、水利等部门要会 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和打击违反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各种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顺利实 施。 (四)大力发展生态养殖。县畜牧、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 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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