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生态临朐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规模化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布局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三)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四)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规划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临朐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临朐县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临朐县弥河流域保护开发管理办法》、《临朐县河道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有关规定。
四、规划划分类型
全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按照省政府相关标准确定(下同)。
(二)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适养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养区。
五、规划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县城饮用水地表水源(冶源水库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2)县城饮用水地下水源(张家亭子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3)冶源水库、嵩山水库、大关水库、沂山水库、丹河水库、淌水崖水库等农村饮用水地表水源的一级保护区;
(4)农村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一级保护区。
2.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沂山风景区、老龙湾风景区、石门坊风景区的核心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山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县城城区规划区区域;各镇(街、园、区)驻地规划区域。
5.县内重要河流的周边地区:弥河河道管理范围外1000米范围内;汶河河道管理范围外1000米范围内。弥河、汶河支流自汇入口上溯3000米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及两侧200米范围内。
6.我县境内国道(长深高速)、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及两侧绿化带控制区、建筑控制区。
7.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等敏感区域。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2.沂山风景区、老龙湾风景区、石门坊风景区等风景名胜区的缓冲区,山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3.县城城区规划区区域、各镇(街、园、区)驻地规划区域、村庄等外延500米范围内。
4.弥河、汶河支流自汇入口上溯3000米河段河道管理范围两侧200-500米范围内。
5.我县境内主要交通干线(含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养区,但必须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畜禽养殖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建设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关闭或者搬迁之前,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
(二)在限养区内,一律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控制养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限期治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到环保排放总量控制和总量减排现场核查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予以限期搬迁或关闭。新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到环保排放总量控制和总量减排现场核查要求。
(三)对适合养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限期治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到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总量减排现场核查要求;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予以限期关闭。在适合养殖区内,要大力推行适度规模化标准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规划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治污典型和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规范畜禽养殖,严格依法整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抓好辖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落实,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各辖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明确绘制禁养区分布图,并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本辖区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同时,要严格按照全县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规划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县环保、畜牧、国土、城管、水利等部门要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和打击违反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各种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大力发展生态养殖。县畜牧、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临政发〔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