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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处理办法
时间: 2022-06-24

  (2005年10月2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4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是宪法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是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和意见;

  (二)对县人大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或要求罢免的问题;

  (三)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大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五)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认为不适当的问题,以及违背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

  (六)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案件和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要求;

  (七)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信访案件;

  (八)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来信来访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重大信访问题处理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决定;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直有关单位和镇(街、园、区)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并负责答复信访人。

  第六条 人大信访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登记和交办手续。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内容、领导批示和部门答复意见等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有关揭发、控告材料,直接转交给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信访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认真梳理登记在册,并及时报分管领导阅批;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涉及重大、紧急问题的事项,要迅速汇报;

  (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信访案件,按签批意见办理或交办;

  (四)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进行日常督办;

  (五)来信来访办理情况由信访工作人员按时汇总,报常委会领导阅批后结案;

  (六)结案后,信访工作人员将来信来访办理、转办和督办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九条 主任会议应及时研究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及时提请。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主任会议提交的重大信访案件及其处理意见,应及时进行审议,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对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和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做到件件有结果、有答复。

  第十三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结案,逾期不能结案的,承办单位应书面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查处进度、不能按期结案原因,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经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信访人。

  第十四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推诿、敷衍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向有关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函,提出改进建议和批评意见。

  信访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不作为、乱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依照相关规定向县监察委员会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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