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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政法部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办法
时间: 2022-06-24

  (2012年9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4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政法部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以下简称专项工作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深化,目的是促进政法各部门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依规、求实求效、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领导专项工作评议工作。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县人民法院;

  (二)县人民检察院;

  (三)县公安局、司法局。

 

  第三章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有计划地确定部分议题,开展专项工作评议。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委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各级人大代表对政法部门执法和工作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实情况;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政法部门要求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评议议题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选择若干项比较重要的工作或问题作为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的建议,适当调整专项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并由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室及时通知被评议机关。

  第十条 专项工作评议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确定一个主要部门或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工作评议,县人大常委会一般不再安排涉及相同部门和相同内容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四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调查

 

  第十二条 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室根据专项工作评议计划,制订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专项工作评议计划和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相关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调查组按照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查看现场、发放调查问卷、走访、外出考察、公开电话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的调查报告,作为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评议

 

  第十六条 根据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集中审议。

  第十七条 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调查组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九条 在调查和审议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与会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打分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平均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满意,80分至60分(含60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向县委报告、向代表通报,并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向其上级业务部门通报。

 

  第六章 评议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评议后,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室会同相关办事机构将评议意见及时交由被评议机关,被评议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并在一个半月内,将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再次听取被评议机关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对所审议的专项工作作出决议,对专项工作作出决议的,被评议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被评为满意的,第二年确定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时,该专项工作一般不再列为被评议的议题。

  专项工作被评为不满意的,且整改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的专项工作评议计划,继续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时,被评议单位应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对不按要求参加专项工作评议活动的,不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阻碍评议调查或不提供真实情况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被评议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问题严重的,可以依照监督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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