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4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6月20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镇(街、园、区)人大对镇(街、园、区)职能部门的监督,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代表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县委的决策部署,组织代表对镇(街、园、区)职能部门进行工作评议,督促镇(街、园、区)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职,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评议对象
镇(街、园、区)职能部门(含上属单位)。
三、时间安排
各镇的评议工作安排在每年第二次镇人代会会议期间,各街道(园、区)安排在每年第二次住街道(园、区)人大代表会议期间。
四、评议内容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
2、落实党委决定和人大决议情况;
3、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情况;
4、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
5、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6、廉洁勤政情况。
五、方法步骤
(一)评议前的准备工作
1、在评议之前,由镇(街、园、区)人大召集部分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深入到有关部门、企业和村,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2、被评议部门围绕依法履职、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目标完成等情况,写出工作汇报。
(二)进行评议
评议程序是:
1、被评议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汇报。
2、以代表团或代表小组为单位,对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3、镇(街、园、区)人大根据调查和讨论情况,安排与会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发言。评议发言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4、参加会议的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部门进行投票测评。
5、计票并当场公布结果。
六、评议结果的反馈
1、评议结束后,由镇(街、园、区)人大将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被评议部门,被评议部门要根据评议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2、评议结果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镇(街、园、区)党(工)委和被评议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议好的予以表扬,评议差的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七、几点要求
1、评议工作要在镇(街、园、区)党(工)委的领导下进行,由镇(街、园、区)人大具体组织。
2、参加评议的代表,要通过调查了解,熟悉和掌握被评议部门的情况,评议时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3、被评议部门要自觉摆正位置、端正态度,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提意见的人大代表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