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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2018年3月15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时间: 2018-03-16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增强办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应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日内,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室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突出重点、客观明了、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的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一个半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包括: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过程,采纳情况及效果,今后工作的措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收到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后,应当印发给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并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县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在研究确定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时,确定是否将对该项议题的审议意见作为重点审议意见,并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评议。

第八条 重点审议意见确定后,适时组织对重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对重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向会议报告重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的基础上,组织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评议。满分为100分,平均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满意,80分至60分(含60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

评议结果当场公布,向“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反馈,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站、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再次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一委两院”重新报告的办理落实情况再次评议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据监督法的规定,采取询问、质询等其他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在办理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使审议意见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办理时限或中止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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