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3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7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6月12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第三次修订,2022年6月20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第四次修订)
为了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二条 主任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问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常委会委员、县人大代表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任会议必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 决定召开的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两天将会议的议题和时间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对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的副主任提出主导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必要时,可以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以下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日期和列席人员,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讨论修改有关议题的调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三)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五)在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名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
(七)研究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研究决定质询案的处理方式;
(九)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一)检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二)议定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讨论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四)听取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
(十五)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十六)研究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事项;
(十七)研究决定常委会开展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等重要活动的安排;
(十八)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委会授权,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人代会会议;
(十九)研究应由主任会议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在常委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应急研究处理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个别问题,并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确认。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任会议成员负责抓好落实。对落实情况,分管的副主任或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召开主任会议时,常委会办公室安排人员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