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二)根据县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
(五)县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
(六)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
(七)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八)县、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九)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确定或者变更县树、县花、县标和本县的重大庆典、纪念节日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实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县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
(七)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八)全县经济建设、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九)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结果;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重大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名称的变更;
(二)与国内、国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三)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全县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县人民政府事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县人民政府事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需要个别调整或者报告的时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第八条 除县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可以由下列主体提出: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临朐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最近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四)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机关的报告。
第十一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办理。
负责承办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对相关情况组织专题调研。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视情况组织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十四条 负责承办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负责承办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维护法制统一。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认为需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的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县监察委员会贯彻落实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变更、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