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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2019年10月14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时间: 2019-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规范中共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党组在县人大常委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中共临朐县委(以下简称县委)在县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委负责。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县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宪法法律、县委决策。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常委会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年度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四)人大领域改革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改革举措;

(五)开展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常委会领导牵头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确定,督办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协调;

(七)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八)县、镇人大换届选举的重大事项,县人大代表换届时留任代表建议名单;

(九)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人事任免等事项;

(十)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十一)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常委会机关党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机关党支部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县人大常委会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常委会机关党组的工作。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省、市、县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的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县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组以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市、县委以及党组的有关精神。

党组成员赴县外进行调研、考察,应当事先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建立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会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相互征求意见,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

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开展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党组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

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进行。党组书记带头同党组其他成员谈心谈话。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谈话。党组成员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也要谈心谈话。

第十八条  党组建立学习制度,通过学习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拓宽眼界思路,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党组学习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定期举行集体学习。学习内容,根据县委的要求,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重点或当前中心工作确定。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成果、中央重要会议和中央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上级党代会和人代会精神、县委全委会和县人代会精神;学习县委部署的学习内容;学习当前形势、宪法法律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所涉及到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机关党支部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服务与记录,起草党组会议纪要,经党组书记审签后印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依法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五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主动接受巡视巡察监督,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第二十六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县委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述职述廉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共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415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印发的《中共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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