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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
时间: 2018-0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明确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机关各委(室)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临朐县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人大干部职工力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常委会党组对常委会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主要承担以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履行意识形态“一岗双责”和各委(室)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向县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县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大力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等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和运用。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 党组书记是常委会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六条 党组副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第七条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委(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委(室)要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个人述职内容,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职能责任。

办公室负责人大机关意识形态领域的日常工作,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进行意识形态教育学习;定期向常委会党组、分管领导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认真完成上级和常委会党组、分管领导交办的意识形态工作事项。其他委(室)主任负责各自委(室)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章 审批制度

 

第九条 常委会及各委(室)开展活动、组织学习培训须经常委会党组研究同意。活动内容、学习培训内容及宣传报道要符合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要求。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查制度。按照“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信息发布前,有关委(室)要根据主题认真研究、撰写文稿,研究室进行审查,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审阅,坚决杜绝涉密信息或敏感、错误信息发布或流传。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各委(室)负责人的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等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班子成员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召开的会议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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