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气:
当前位置: 规章制度 > 县人大制度
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议(评议)意见办理情况开展评议的暂行办法
时间: 2022-06-24

(2022年6月24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议(评议)意见办理质量,推进人大调研成果转化,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临朐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评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或评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书面审议(评议)意见(下称审议意见)。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县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在研究确定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时,确定是否将对该项议题的审议意见作为重点审议意见,并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评议。

  对审议意见进行评议应当按照“非必要不评议”原则进行,每年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安排的评议一般不超过2项,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进行。主任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对某项或某几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 重点审议意见确定后,由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适时通过听取汇报、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为常委会会议开展评议做好准备。

  第五条 对某一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评议,一般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收到“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或相关执法检查报告的落实情况的汇报后的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对重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向会议报告重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前期了解到的情况做说明。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在办理过程中,如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使审议意见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办理时限或暂缓办理;如审议意见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建议意见难以落实的,应在报告重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的基础上,组织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评议。满分为100分,平均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满意,80分至60分(含60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

  评议结果当场公布,向“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再次开展评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一委两院”重新报告的办理落实情况再次评议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据监督法的规定,采取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打    印】  【关闭本页
 

版权所有:临朐县人大常委会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09079085号-1

山东金三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