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工作规范》和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在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对县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以下简称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许可。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县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提请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自下而上逐级报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第三条 未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有关机关不得对县人大代表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第四条 有关机关对公民个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首先确认其是否为县人大代表,无法确认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核实。
未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有关机关在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后发现公民是县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拘留不当或者影响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不予许可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第五条 有权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机关包括: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
(四)国家安全机关;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
第六条 在本县范围内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由县级有关机关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报告。
外县市区有关机关提出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委托我县县级有关机关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县人大代表基本情况、案情调查情况、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法律依据、主要证据以及性质认定、拟采取的措施等。
提请机关提交的许可报告应当派专人送达,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人事代表工作室应当依法对提请许可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内容包括:
(一)核实确认县人大代表身份;
(二)提请机关、提请程序、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本规范;
(三)是否存在对县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对县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八条 对提请机关要求许可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人事代表工作室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代表所在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或县直代表小组。有关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或县直代表小组如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代表本人如有说明情况的材料,应一并上报。
第九条 提请机关的许可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第一副主任同意后,由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起草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书面汇报材料,并附提请机关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取关于提请许可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汇报后,决定是否将该事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人事代表工作室起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的有关情况说明、决定(草案)并附提请机关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
对不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人事代表工作室通知提请机关。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其他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说明、决定(草案)、提请机关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说明和决定(草案)时,提请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接受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提请机关提出的许可报告时,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人事代表工作室在收集综合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第一副主任汇报后,将决定(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草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许可决定后,由人事代表工作室将决定印发提请机关,并抄送有关单位。提请机关在接到许可决定后,方可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已报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如因同一事由对其采取后续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关机关可不再报经许可,但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后续情况。
第十六条 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