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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临朐县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时间: 2015-04-20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和其他县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临朐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县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县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县直接投资,积极为本县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县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资助本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授予临朐县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届评选授予一次。特殊情况,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四条 授予临朐县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临朐县荣誉市民推荐书》,连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国人士、港澳同胞、华侨华人的,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科提交申报材料。
    2、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3、被推荐人是其他县外人士的,按部门职责向其他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科、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其他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会审、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三) 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临朐县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临朐县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第一副主任签署并颁发。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
    第七条 临朐县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县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三)在临期间,公安机关制作荣誉市民服务卡,提供便利服务;
    (四)在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提供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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