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气:
当前位置: 会议专题 > 常委会会议 > 十六届 > 十六届三十一次
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仪式组织细则
(2016年2月22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时间: 2016-02-23

第一条 为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表决通过、决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长、副县长;

(三)县人民法院院长;

(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完成各项选举、表决议程后举行。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宪法宣誓仪式,换届时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委托,在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举行。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宣誓仪式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届中补选的,一般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举行。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颁发任命书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县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

(五)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条 除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机关参照本办法组织。

第五条 宣誓仪式设置宣誓台,宣誓台上面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在大会主席台下设置宣誓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委员席前方一侧设置宣誓台。

第六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站在宣誓台后方,成45°角面向主席台上的国徽。当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在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放在宣誓台宪法右侧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站在宣誓台后方,成45°角面向主席台上的国徽,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当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在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在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站在宣誓台后方,成45°角面向主席台上的国徽,其他宣誓人在坐席上起立面向国徽。

宣誓人应当着装得体,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服。

 第七条 宣誓誓词按照下列语气停顿诵读: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表决通过、决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宣誓人因故无法参加当次宪法宣誓仪式的,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组织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大会秘书处承办有关具体事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承办有关具体事宜。

第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参照本细则组织。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打    印】  【关闭本页
 

版权所有:临朐县人大常委会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09079085号-1

山东金三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