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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17年1月1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时间: 2017-0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应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以及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和工作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的任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六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七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八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缺位的时候,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县长的任免。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分别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须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须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第十六条 根据县长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法院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十八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书面提出任免报告,并附有拟任免人员的简历、考察情况、任免理由及任职资格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第二十二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任免案、辞职请求和撤职案,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提请审议之前,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六十分为及格。及格者予以任命;不及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不予任命。
  
第二十五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案和个人辞职请求,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向全体会议作提请任免说明,并介绍有关情况。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进行供职发言。供职发言可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允许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期间,接到人民群众有关对被提请任命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材料时,应由提请机关认真研究,并向会议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在会议期间对反映的问题不能准确说明或者需要进一步查实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暂缓对该任命事项的审议,并责成提请机关进一步查明,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视调查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进行任免时,采用电子表决方式。所有任免案,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一条 对任免案中同一职务分别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别实行合并表决。对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和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实行逐人表决。

对县人民政府提请决定任免的人员、县人民法院提请任免的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的人员,实行逐人表决。

对决定代理人选、辞职人员的辞职请求和撤职案的表决,实行逐人表决。
  
第三十三条 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由提请机关向另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提名。如果两次提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作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仪式组织细则》的要求,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

第三十五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并颁发。
  
第三十六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和决定撤职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文公布或通知提请机关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人员的辞职请求后,由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三十七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之前,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案,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行政处分的,由提请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任职期限

 

第四十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期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换届时,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或决定任命。

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至该特定问题调查结束时,随调查委员会的解散而终止。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期不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无需重新任命。

第四十一条 新一届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
  
第四十二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如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须由原提请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合并后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提请机关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合并、增设和改变名称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提请机关在提请任命时须附有上级机关批准合并、增设和改变机构名称的文件。
  
第四十三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任职年龄到限,应先办理免职手续,再行办理离职或者退休手续。在任职期间去世的,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依法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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