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县城生活饮用水安全,8月下旬,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听取了县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卫生局、畜牧局等8个部门及冶源、辛寨、寺头、九山等乡镇的汇报,实地察看了冶源水库取水口、龙泉水务公司、冶源水厂、冶源水库周边及上游部分企业,并与部分人大代表、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把水源地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抓好水污染治理,较好地保护了水源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建成“泉水进城”和冶源水库二期工程,县城形成了以冶源水库和老龙湾水源为主,城区地下水源为应急备用水源的供水格局,进一步提高了供水保障能力。
一是各级重视,保障有力。县政府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临朐县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办法》、《临朐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保护好水源地的良好氛围。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环保局在多个镇街成立了环保所,水利局组建了水政渔政监察大队,落实了专职执法人员,为保护水源地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涉及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的冶源、辛寨、寺头、九山等乡镇,积极配合,认真抓好各自辖区内的污染治理,促进了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是强化措施,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围绕县城饮用水安全这一目标,县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日常监察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排偷放污水、使用剧毒农药、河道两侧洗砂等违法行为,近年来共清缴高毒限用农药80公斤,清理主河道两侧洗砂点20处,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控制;严格新上项目审批,要求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近年来共拒批40多个水污染严重的项目,有效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强水资源管理,严把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关口,严格禁止在保护区内新设入河排污口,有效保障了水生态安全。严格落实冶源水库保护管理措施,在取水口设置拦污格栅,投资12万元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在100米重点区段设置了安全防护栏,特别是在今年8月份的汛期,及时打捞漂浮物,禁行危险车辆,有效防范了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对供水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监测技术和水平,强化对水源水、出厂水的水质监测,促使供水企业规范运营,全力保障水质安全达标。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效果明显。今年2月份以来,县政府组织实施了冶源水库水源地专项整治活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对3家涉砷、1家涉铅企业进行关停,取缔南流村金属表面处理加工户30余家,重点污染源企业得到有效监管;督促水库沿岸12个中心村生活垃圾全部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范围,对120个养殖大棚限期拆除,冶源水库水源地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明显滞后,亟待修订。2001年,县政府公布实施了《临朐县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已经实施11年,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已经不符合目前实际,应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暂行办法》将冶源水库作为县城饮用水的第二水源地进行保护,而现在冶源水库已成为主水源地,对冶源水库保护区的划分应重新界定,积极落实保护和治理措施。
(二)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对有关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不明确,还不清楚有关的保护措施、禁止事项,甚至有少数群众不知道冶源水库是城区饮用水水源地。部分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水源地的关系,在项目立项、审批和选址等工作中,没有充分考虑水源地的保护问题。部分群众的自觉保护意识淡薄,随意建设养殖区、乱倒生活垃圾、乱扔农药容器等行为,对水源地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三)监管力量还相对薄弱。一是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仍有部分排污企业,调查发现多数企业的治污设施都为露天水池,容易造成雨季污水超标排放;个别企业为节省成本,时开时停治污设施,或通过埋设暗道等途径偷排偷放污水的现象依然存在。冶源水库上游及周边镇村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固废物很多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水质不稳定,尤其是丰水期部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二是受人员队伍素质及监测设备落后等影响,水质监测水平不高,难以实现对生活饮用水全覆盖无缝隙高效监管,监测标准远未达到国家要求。三是城区供水设备更新改造建设投入不足,供水管网老化,漏水跑水比较严重,承担县城主要供水任务的龙泉水务公司系外资企业,经营相对独立,相关部门很难对其进行全面监管,加之其无偿使用冶源水库原水,致使社会反应比较强烈。
(四)尚未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意识,甚至有的部门(单位)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水源地保护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一些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能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纵容了企业偷排污水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为了保护好水环境,冶源水库管理局及上游周边镇政府为水源地保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按照水源地保护政策的标准要求,水源地上游周边镇在经济发展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发展成本提高,但相关补偿政策未及时制定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单位和乡镇保护水源地的积极性,不利于长期有效地保护水源地。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保护水源地之间、以及保护水源地与开发旅游项目之间的矛盾,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几点建议
水是生命之源。县城饮用水安全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也是全县人民高度关注的大事。县政府及各级各部门都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群众安全用水。
(一)进一步抓好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对《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按照要求在水源地设立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等,进一步明确我县水源地保护的范围、保护措施和禁止事项等,使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认识到破坏水环境的危害及后果和保护好水源地的迫切性。要在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中树立保护水源地就是对人民负责的意识,增强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要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法人、居民的宣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共同参与、积极行动、自觉保护水源地的良好氛围。
(二)科学规划,尽快完成《暂行办法》的修订。县政府要组织环保、水利、国土、卫生、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尽快重新修订《暂行办法》,对我县水源地进行细致调查和科学论证,合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中长期规划,把经济发展规划与水源地环保规划结合起来,审慎确定新的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主水源地、应急水源地以及保护的具体措施,为做好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三)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源的治理。一是加大对企业污染源的治理。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污染企业进行分类处理,彻底整治。对于还没有建设治污设施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督促其建设治污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生产,难以达标的,限期搬迁;对有治污设施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对新上项目,要严格坚持环评制度,坚决杜绝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上污染项目。二是加大对生活污染源的治理。要增加投入,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积极探索实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体系和运行长效机制,切实抓好沿河村庄和河道内垃圾的清运管理和污水处理工作。三是加大对农业污染源的治理。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农村农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加强政策扶持和物资支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养殖业,组织和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和化肥,科学规划畜牧养殖小区,严禁在水库上游及周边搭建养殖大棚,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要加大对供水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供水企业根据水质变化趋势完善配套设施,改进工艺流程,保证规范化、科学化运营。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对监测资源进行统一规划与协调,尽快形成分工有序、能力互补、分析及时的监测机制,实现信息互动与共享,提高全县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要加快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尽早实现对水源水、出厂水等水质状况的实时在线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级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同时逐步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快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及水污染处理应急预案,增强应急事故处置保障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县政府要理顺水源地保护管理体制,不断加大协调力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调度,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要立足于长管、管好的原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督促各级各部门坚持不懈地抓好水源地保护工作,出现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尽快研究解决原水费用进入自来水成本问题,以有利于冶源水库管理局更好地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采用不同方式,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针对性的生态补偿。要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尽快成立专门的水源地保护机构,有利于统一规划协调,强化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水平。要正确处理水源地保护与开发旅游项目之间的关系,实施湿地保护、栽植涵养林、投放滤食性鱼类等措施,加大对水源地的生态修复力度,维护水库的自净能力和生态功能,不断改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