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行使职权、决定问题的法定组织形式。出席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和基本职责。为保证常委会会议顺利进行,提高会议质量,增强会议效果,根据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检查等活动,提前审阅有关报告,学习有关法律和政策,做好会议审议的准备工作。
第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提前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保证按时出席会议。
第三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至迟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时,应着装得体、庄重,提前十分钟到达会场并签到。
第五条 出席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在会议审议时,要积极发表意见;在会议表决时,要严肃、郑重,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提前离会时,应向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请假,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未请假而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三日内向常委会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常委会主任或委托办公室主任约其谈话。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注意保守机密,妥善保管会议的文件、资料,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在每年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予以通报,并报县委。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年内缺席三次以上常委会会议的,由常委会建议县委提名免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条 依法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参照本守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