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选民,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要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并应保持庄重严谨的作风,做到精神饱满、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年参加小组活动不少于四次。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应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公报、县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时了解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根据安排按时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履职活动,围绕会议议题和活动主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应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可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或单位研究处理。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应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与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应邀担任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员等与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职务。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届内向原选区选民进行一次述职,并接受选民评议。评议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原选区选民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应配合小组召集人如实填写《代表履职档案》,实事求是地记录自己的履职情况。履职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县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要于会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单,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在会议期间临时请假,须经大会秘书长同意。
县人大代表届内未经批准一次或请假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在全体县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请假三次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的,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因个人原因,届内请假三次或未经批准一次不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的,在全体县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由代表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请假四次或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应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不得以代表名义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任何赞助。
第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县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时,优先提名推荐为下届县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