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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8年6月2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时间: 2018-06-2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等有关决议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政行为采取相应的检察监督措施。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行政公益诉讼、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以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检察监督。对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发现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活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回复检察机关。期满行政机关仍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建立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数据,报备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及时做好检察建议落实与回复。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管理,明确权力清单,健全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落实与回复情况,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事项。

五、审判机关要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作,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健全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六、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将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形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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