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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
时间: 2018-08-17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8月上旬,县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对县法院、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分别听取了县法院、检察院的情况汇报,查看了部分现场,并进行了座谈讨论。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县法院、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立足自身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改革成效逐步显现,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归纳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以员额制改革为基础,推动形成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县法院、检察院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按照员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要求,统筹开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初步建立了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制定了符合实际的遴选方案,注重严把入额标准、规范入额程序,首批正式遴选产生了42名员额法官和29名员额检察官,法官检察官的年龄结构、学历层次较改革前均更加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也更加合理。顺利完成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确认和按期晋升工作,职级待遇得到较大幅度提升,调动了工作积极性,增强了职业尊荣感,为提高办案质效奠定了基础。认真落实入额领导办案要求,坚持“入额必办案”,入额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积极以案件承办人身份办案,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带动了司法业务水平整体提升。

(二)以责任制改革为核心,推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县法院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县检察院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将办案权限下放至一线员额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制定出台权力清单,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县法院、检察院分别设立了法官会议和检察官联席会议,为办案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保证了办案质量。建立健全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机制,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了权责统一。科学组建办案组织,县法院组建了12个专业型审判团队和1个法官工作室,设立了家事、金融专业化审判庭;县检察院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通过发挥团队作用提升了办案质量。

(三)以规范司法行为为目标,推动诉讼制度改革。县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分别对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操作规程予以规范,使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运行网上立案系统,在实现有案必立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成立速裁庭专门审理速裁案件,实现简单案件的快审快判,提高了审判效率。县检察院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去年以来共排除非法证据16份,退回补充侦查158件,促进了证据链条完整、准确。积极适应庭审实质化改革,落实《加强公诉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公诉人出庭指控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重点在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有力推动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县法院、检察院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改革成效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分类管理办法尚需完善。部分干警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认识不够全面深刻,参与支持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未入额法官检察官转任辅助人员或转岗司法行政岗位,失去法官检察官身份,经济待遇相比入额人员存有一定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业前景预期,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也给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带来难度。不同类别人员的岗位职责需要更加明晰,大多数未入额的法官助理、检察辅助人员虽然协助办案,但他们与入额法官、检察官之间在办案权限和办案责任上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明确。与改革配套的员额法官检察官的补选、退出、岗位交流、惩戒等动态制度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我县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遴选是按照政法专项编制35%的比例遴选的,期间出现的出缺数额未能及时增补,尤其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县检察院9名员额检察官转隶县监察委员会,员额检察官人数减少较多,与上级要求的比例标准有较大差距。县法院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落实,案件数量激增,造成办案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人均办案数由改革前的100余件上升到改革后的200余件,加上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不足,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司法责任制需要进一步强化。部分员额法官检察官理念观念尚未更新到位,不敢充分运用授权,习惯于请示汇报,不习惯独立作出决定;在错案终身追责的情况下,少数员额法官检察官担心承担责任,办案趋于保守,影响了司法办案的效果;还有少数员额法官检察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有所欠缺,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有些案件裁判质量有所下滑。在给员额法官检察官放权的同时,对他们办案的监督制约未能及时跟进,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和接受上级领导、指导和监督的关系,做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完善。

三、几点建议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推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县法院、检察院要强化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出台各项改革配套措施,深化细化各项制度,完善各项机制,进一步增强司法保障能力,为加快建设富强临朐、文化临朐、生态临朐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建立健全动态长效制度机制,多措并举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改革实践情况,以改革思维积极应对和化解“案多人少”矛盾。要围绕解决“案多”的问题,持续深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尤其是律师、行业协会、人民团体等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强化诉调对接,完善庭前案件调解机制,依托各方力量有效化解纠纷。要围绕解决“人少”的问题,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方向,尽可能给入额法官、检察官特别是领导干部松绑,使之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回归法官、检察官本职本位;积极与上级法院、检察院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员额指标,探索建立员额数量与案件数量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将入额人员充实到办案一线和主要业务部门。要大力建设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办案团队提供类案推送、文书纠错、数据分析等智能服务,用科技方式提升司法质效。 

(三)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县法院、检察院要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立足实际,统筹协调推进司法体制各项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分工职能、分类确定考核标准、量化各类指标,根据办案质效、难易权重,与等级晋升和绩效奖金挂钩,激发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促使法官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制约,健全类案指引、专业法官会议及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评查等制度机制,确保案件质量。要继续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的新型办案团队建设,细化权力清单和岗位职责,加快构建既分工明确又密切配合的新型办案机制。

(四)健全完善职业保障体系,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衔接配套。要推动内设机构及职务序列改革政策落地,正确处理改革中新老机制的磨合衔接问题,统筹解决入额及未入额人员工资收入、身份和职级待遇等问题,形成科学合理的职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法检两院司法人员职业尊荣感。对需要顶层设计的事项,要积极向上级法院、检察院反映,统一解决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套问题;对需要县内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县委报告。县政府及人社、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两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及时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完善的配套政策,确保司法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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