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督促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方式,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法定职责,有利于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改进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参加由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所提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有意见的,可以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以及驻临有关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四)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相关内容;
(五)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
(六)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不能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涉及与县人大代表本人、近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事项;
(三)其他不属于人大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主题清晰,简明扼要,明确约见对象、约见理由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约见活动的统筹安排。县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通知代表和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涉及重大或全局性问题的,由县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做好约见准备。必要时,县人大相关委员会组织代表对约见事项进行深入调研。
第九条 约见活动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主持,提出约见要求的县人大代表、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县人大相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除约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见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可以邀请县内有关新闻媒体和市民参加。
第十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支持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根据县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照约定时间亲自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约见时,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在约见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县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被约见国家机关重新办理。确因办理条件不成熟的,应向代表做出书面说明,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拖延、推诿和回避代表约见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约见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