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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 2019-06-13

(1998年3月23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7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6月1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审议全县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审议、决定县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和县人大代表的罢免、补选事宜;

(三)议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四)审议、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七)议定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事项,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或意见;

(八)审议、决定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决定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其他需要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议案和人事任免名单,以文件或公告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编入《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六条  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应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多数委员提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和拟定的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材料同时送达。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各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或副主任、园区负责人大工作的同志和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均可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拟写议案草案。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议案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的调查研究材料供常委会会议参阅。

对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要在会议举行七天前将人事任免名单及有关材料提报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上,提请机关要向常委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提请。

第十八条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中止。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查,提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应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到会报告,如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时,报告材料需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署。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应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分组或集中进行审议。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其研究处理情况,应在一个半月内书面报常委会。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同时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常委会每年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在一个半月内书面报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处理。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对落实情况,必要时,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审议准备,包括学习有关法律或文件,围绕审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等。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应当积极发言。发言应紧扣议题,坚持原则,有理有据,简明扼要地阐述自己对有关问题的看法及建议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  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采用电子表决的方式,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分别送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将实施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主任颁发任命书。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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