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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时间: 2021-06-26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5月下旬,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县文旅局工作情况汇报,到县文化中心、嵩山生态旅游区等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并进行了座谈讨论,全面总结执法检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意见建议。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文化产品供给,积极推进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助力秀美文明活力幸福临朐建设。

一是高度重视法律实施。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依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依法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相结合,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统一部署,一体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初步形成纵向衔接、横向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标准建成县文化中心。总投资6.4亿元,新建文化艺术中心、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档案馆五大馆,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实现全覆盖。县图书馆、文化馆通过“国家二级图书馆”、“国家一级文化馆”评估定级,建成8个镇图书馆分馆、26个基层图书馆服务点,建成10个文化馆分馆、26个文化馆基层服务点,形成了“总馆+分馆+基层服务点”三级文化服务网络。建成10个国家二级以上标准的综合文化站,全县350个村(社区)全部建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对全县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情况和效能发挥情况进行星级评定,安排奖补资金55.5万元,促进了我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三是丰富文化产品供给。文化惠民演出丰富多彩。抓好“一村一年一场戏”、“一村一月一场电影”、文明之夏广场演出、全民阅读等文化品牌活动,每年完成近400余场次演出活动,放映公益电影3800场次以上。积极鼓励文艺精品创作。近年来先后搭建立足“山东戏曲编剧人才培养基地”、“山东小戏创作实践基地”和“山东省艺术研究创作基地”三大平台,大力实施戏曲振兴工程和文艺精品工程,多部地方戏剧、音乐等方面作品荣获国家和省级大奖,周姑戏《淌水崖》入选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百年征程时代华章”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山东省优秀剧目展演剧目名单。打造品牌节会活动。每年组织举办群众文化艺术节、非遗博览会、中国(临朐)沂山文化节、山东省乡村旅游节等各类节会活动100余场,充分发挥节会产业拉动效能和辐射效应,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是加强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文保项目稳步推进,文物利用水平实现新提升。东镇庙大殿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5处,居全市第二位。先后申请获批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项目23项、专项资金1967万元,实施完成崔芬墓本体、齐长城、石门坊造像群等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11项, 2019年,全省第一个“一带一路”中外合作文化交流项目—中国、以色列弥河流域考古调查项目在临朐启动,目前已完成调查60平方公里。创新“非遗+”模式,激发文旅融合发展新活力。目前,全县打造10个乡村振兴非遗产业化示范点(非遗就业工坊),推动全县非遗产业化发展、带动就业助力乡村振兴;开发制作19个系列26个种类的手绘年画文创产品;开展非遗进公园、进景区活动,开拓新市场、扩大新受众,让非遗文化融入人们生活日常。

五是探索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事业新模式。搭建“文馨港”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广泛吸纳文化企业、社会团体、公益组织、文化人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实现全县文化资源的大融合,做到一港覆盖、一键可查、港内互通、资源共享。目前,已有400余名文化志愿者通过“文馨港”参与到全县公益文艺演出、文化知识普及、艺术展览展示、文化遗产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让普通群众成为了文化的实践者、传播者、服务者。

二、存在问题

我县在贯彻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保障责任未完全落实到位。法律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目前,部分镇街和政府职能部门对法律学习不深入,对政府主导原则了解把握不够,对依法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充分,政府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责任压得不实不紧,采取的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一些公共文化机构工作人员对法律不熟悉,对依法承担的责任认识模糊。

(二)公共文化资金投入不足。法律第45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尽管我县每年的公共文化服务事业费呈增长态势,但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我县在这方面还有不小差距。一些镇(街、园、区)及相关部门对公共文化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财政对公共文化建设投入与其他社会事业投入相比,总额和增量都偏小,导致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活动开展不能我县群众满足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

(三)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法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全县镇级综合文化站设施,建成时间较久,由于各级财政下拨经费不足,设施建设配套不全、规模偏小,远远不能适应群众越来越高的文化生活需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最基层文化活动场所,多与村委合建,由村级干部代管,免费开放得不到保障,有的村文化室、农家书屋时有“铁将军把门”现象。

(四)专业人才严重缺乏。法律51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检查中了解到,这些规定还未完全在转化为具体工作举措。当前我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总量不足,缺口较大,有文艺专长、懂网络、会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紧缺,特别是能够独立承担文化活动编排、创作、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人才,导致基层文化阵地没有最大化的发挥阵地作用,不少文化站、农家书屋的管理人员都是兼职,缺乏组织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文化工作不够重视。个别镇(街、园、区)和部门不重视文化建设工作,个别地方存在对文化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文化工作在实际落实中,经费、人员以及制度方面往往得不到保障。二是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缺少抓手。县级主管部门在基层公共文化建设方面人事、经费、项目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话语权。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占比较小,导致部分镇(街、园、区)和部门抓公共文化建设积极性不高。三是人才培养不到位。抓好文化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培养培训的氛围不浓,政策支持不够,缺少人才培养机制,没有搭建起人才培养、使用的平台,高端文化人才建设专项奖补资金较少。

三、意见建议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始终强化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政治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进一步增强人民文化福祉。要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成为坚定文化自信、凝聚中国力量、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阵地,在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加大各级财政投入。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目标,科学统筹文化发展规划和资金渠道,逐步扩大资金投入规模。在财政投入上要形成各级财政共同投入机制,文化设施建设分级投入,上级财政重点支持重大文化基础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更好的平台和服务。基层财政则应重点支持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文化产品购买等基层群众最迫切的文化需求。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面向服务基层群众购买高水平的文艺演出和文化服务,实现文化服务的公益化、均等化。

(三)加强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文化机构人员任用制度,着力解决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编制不足、不能专职专用、工资福利低等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对文化人才队伍的培训培养,不断提高文化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要积极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知名专家和领军人物,建立健全文化领域人才库。

(四)健全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加大公共文化建设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权重,将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免费开放、文化活动开展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提高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抓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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