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表决通过、决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工作,根据《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仪式组织细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长、副县长;
(三)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县人民法院院长;
(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完成各项选举、表决议程后举行。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举行,也可以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委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宣誓仪式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表决通过、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县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五)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条 除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外,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人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机关参照本办法组织。
第五条 宣誓仪式设置宣誓台,宣誓台上面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在大会主席台下设置宣誓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委员席前方一侧设置宣誓台。
第六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站在宣誓台后方,成45°角面向主席台上的国徽。当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在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放在宣誓台《宪法》右侧)。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站在宣誓台后方,成45°角面向主席台上的国徽,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当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在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
宣誓人应当着装得体,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服。
第七条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第八条 宣誓誓词按照下列语气停顿诵读: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表决通过、决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宣誓人因故无法参加当次宪法宣誓仪式的,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组织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大会秘书处承办有关具体事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办有关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参照本细则组织。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