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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
(2018年3月15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时间: 2018-0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常委会会议通过,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本委员会的咨询员。由县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颁发聘书。  

咨询员可以受邀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协助本专门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建议监督议题,确定本专门委员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拟定和提出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九条  研究、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议案,提出报告。

第十条 拟定和初审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草案。

第十一条 督促和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涉及本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对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议题进行调查、视察,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或视察。

第十三条 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议题的专题询问;审议相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报告;对相关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对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组织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有关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十六条 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运行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要内容是:听取县政府有关部门、监察委及“两院”执法和专项工作汇报;研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议案、报告;研究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讨论并决定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事项等。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组成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送交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本委员会咨询员和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议案和讨论有关问题时,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到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决定问题,应当充分讨论,经全体组成人员多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四条 在组织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前,应认真拟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参加活动人员提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形成相应的调查、视察或执法检查报告;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形成审议意见,并跟踪督办。

第二十五条 加强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争取指导;加强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情况;密切同镇(街)人大(工作室)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于年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室,在专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专门委员会履行各项职责做好组织服务保障工作。同时,专门委员会工作室也是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机构,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领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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