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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2018年3月15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时间: 2018-0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权利,切实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包括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

第四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应当认真办理并切实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学习培训、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履职活动,广泛听取选民及各方面意见,围绕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高质量的建议。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代转他人各类申诉状或信件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平台提交。

第八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多名代表联名提出。

第九条 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代表提出撤回要求的,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整理、分类,对属于县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转县政府统一交办;属于其他方面的,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直接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第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交办机关和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一)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代表提出建议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

 (三)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的;

 (四)其他应当保密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对代表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需由多个单位联合办理的,交办时应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或分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流程,实行主要领导把关、分管领导负责、承办人员办理的三级责任制,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确定的重点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要加强与提建议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同一件建议,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共同确定办理工作方案,合力推动代表建议的落实;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自建议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代表履职平台上传协办意见。同一件建议,由主办单位和分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与分办单位根据各自办理权限分别办理,单独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对代表建议进行办理: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将情况如实答复代表,待问题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必须逐件给予答复。答复时,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平台建议办理系统的要求和所列内容进行。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二十条 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按照公开类别进行分类,填写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按照问题解决程度进行分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办理类别为“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办理类别为“B”;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政策不允许等暂时不能解决的,办理类别为“C”;所提问题不能落实,只能作为参考的,办理类别为“D”

第二十二条 代表收到答复完毕提示短信后,应当及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由领衔代表征求并综合联名代表的意见进行评价。代表对办理态度或者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填写具体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再次答复,代表仍然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视情况作出办结或者继续办理的决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与承办单位和有关代表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办理情况,督促代表建议的落实。

县政府督查室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督办。

对确定的重点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各位副主任牵头督办。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的报告。审议时,县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重点建议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

县人民政府应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代表建议落实到位,办理效果显著,对工作产生积极推动作用的承办单位,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124日通过的《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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