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人大代表中开展“两比一争”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优秀县人大代表和十佳县人大代表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代表不作为评选对象)。
二、评选标准
(一)优秀县人大代表人选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和审议大会各项报告,依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3、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镇、街(园、区)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评议等活动,按时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4、主动联系选民,自觉接受选民监督,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5、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群众威信较高。
6、代表履职评价为称职以上。
(二)十佳县人大代表人选标准:
1、符合优秀县人大代表的基本条件,且在代表履职及其他各方面表现更加优秀,成绩更加突出。
2、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优先作为十佳县人大代表人选。
三、评选名额
评选活动每届组织两次,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即每届的第二年和第四年)。优秀县人大代表名额为实有代表总数的25%,由县人大常委会将名额分配到各镇、街(园、区)人大和县直代表小组。十佳县人大代表每次评选10名。
四、评选方法和步骤
1、提名推荐。各镇、街(园、区)人大和县直代表小组组织县人大代表召开会议,通过代表述职和民主投票方式,按25%的比例推荐出优秀县人大代表人选,将人选名单、人选登记表及不少于2000字的事迹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2、履职审查。人事代表工作委员根据代表履职评价系统所记录的履职情况对人选进行审查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3、会议研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单位推荐意见、履职审查情况及人选事迹材料,研究确定优秀县人大代表。
4、组织投票。对研究确定的优秀县人大代表,采取选民微信投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镇、街(园、区)人大主要负责同志会议集中投票的方式,最终评选出十佳县人大代表。
5、评选为十佳县人大代表的,不再作为优秀县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同一代表届内不宜两次被评选为优秀县人大代表或十佳县人大代表。
五、表彰奖励
对评选出的十佳县人大代表和优秀县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布,并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宣传其先进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