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县人大代表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促使承办单位严肃、认真、扎实地办理好代表建议,推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佳代表建议评选范围为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承办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承办代表建议的机关和组织。
第四条 十佳代表建议评选条件
(一)全局性强。建议是事关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客观真实。建议是人大代表在深入调研、集中民智的基础上提出的。问题明确,内容具体,分析问题有理有据,解决措施切实可行。
(三)效果明显。建议通过办理,对工作有较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或者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对有关工作的长远规划、宏观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或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四)格式规范。建议一事一议,文字简洁,有关内容填写完整。
第五条 承办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把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有领导分管,有专人办理。
(二)办理工作程序规范,态度积极诚恳;解决问题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三)建议的办理落实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对促进本单位工作,转变机关作风有明显成效。
(四)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搞好协作配合,及时与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府督查室以及提建议代表联系沟通,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第六条 评选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每届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十佳代表建议每次评选10件,承办工作先进单位视代表建议的承办数量以及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决定,一般每次为承办单位总数的25%左右。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牵头成立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组成的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综合两年的代表建议,对照建议原文、答复意见及办理情况,进行综合比较,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 对评选出的十佳代表建议和承办工作先进单位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布。由多名代表联合提出的十佳建议,表彰领衔代表。对提出十佳建议的代表,在其履职评价中给与适当加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