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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8年3月15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时间: 2018-0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促进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地集中对某一项工作开展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围绕中心、突出主题、关注民生、讲求实效、依法办事、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题询问主体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围绕询问议题提出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七条 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从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审议、评议事项中确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根据在视察、调研过程中掌握的群众关注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专题询问内容应是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可以是县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反映的突出问题。

 

第二章  专题询问的前期准备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确定后,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方案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一)专题询问的具体日程安排;

(二)专题询问的组织方式;

(三)专题询问的主持人;

(四)专题询问的询问人和应询部门安排;

(五)专题询问的前期调研;

(六)专题询问前沟通协调工作的安排;

(七)专题询问的新闻报道安排;

(八)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工作分工。

第十条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三十日前告知“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专题询问三十日前,组织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邀请部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参加,对相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通过征求意见公开信、代表履职平台等渠道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形成视察或者调查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通过调研视察了解到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征集到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列出问题清单,供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发言作参考。

第十二条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开展专题询问十日前,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召开专题询问会议的通知、“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问题清单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参加专题询问做好准备,并征询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有提问发言的意向。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确定提出询问的,应在开展专题询问前七日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名参加询问,并告知拟提问问题。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报名、提出的拟询问事项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询问人和询问问题、具体应询部门,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询问问题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将询问问题提前通知各应询部门,各应询部门根据询问问题做好答问准备。

各应询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充分做好临时询问问题的答问准备。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前,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召开询问人和应询人会,明确有关询问和答问事项,确保专题询问顺利进行。

 

第三章  专题询问的现场实施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采取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 受询问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到会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专题询问在听取“一府一委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后,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题询问设询问席,有发言意向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询问席就座,应当优先安排在询问席就座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询问。要留足时间用于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临时提问,增强专题询问效果。

第二十二条 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分别进行询问,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进行询问。临时提问如果询问人没有点明由谁来答问,主持人应该指定应询答问人。

第二十三条 提出询问和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

第二十四条 询问、回答询问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主持人应当提醒发言人注意时间。

第二十五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追问,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追问。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场应询答问。应询答问要认真、诚恳,直面现实问题,言之有物、言简意赅,不能文不对题、答非所问。对个别因不掌握情况现场难以答复的问题,可向询问人说明,并在专题询问后五日内提供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按时提供。

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若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者不便提供的,有关单位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章  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八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结合视察或调查报告,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有关单位应在一个半月内将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受询问单位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实行重点督办。

第三十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站、微信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专题询问工作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宣传报道,增强专题询问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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