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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园、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 2023-08-21
 临朐人大常委会

街道(园、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821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园、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园、区)设立的工作机构,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园、区)党(工)委的领导,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以及委员57人组成,配备1名专职委员或工作人员。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般由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负责人大工作的同志兼任,副主任一般由人大工作室副主任兼任或人大工作者担任,委员一般由县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担任。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街道(园、区)党(工)委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通过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街道(园、区)人大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所在街道(园、区)党(工)委报告工作;

(三)定期举行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街道(园、区)办事处(服务中心)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实施监督;

(四)每年组织辖区内级人大代表召开两次全体代表会议,听取街道(园、区)办事处(服务中心)工作报告,研究讨论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为辖区内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评议活动,对街道(园、区)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七)联系街道(园、区)内的人大代表,定期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协助做好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工作;

(八)加强辖区内人大代表活动中心、代表小组活动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阵地功能作用;

(九)组织实施街道(园、区)办事处(服务中心)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

(十)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工作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表决事项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街道(园、区)办事处(服务中心)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派驻街道(园、区)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六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要与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代表传达全县和本街道(园、区)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向代表递送有关文件及资料,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七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选民、述职评议、学习培训等工作制度,推进街道(园、区)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条  建立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除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布置的工作外,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阶段性重要活动、代表调离等情况,均须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街道(园、区)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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