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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议(评议)意见办理情况开展评议的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2年6月24日在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时间: 2022-06-24

  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刘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议(评议)意见办理情况开展评议的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草案)的法律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提出审议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方式。监督法十四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同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贯彻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也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针对“一府一委两院”贯彻落实情况,出台一项专门的审议意见评议制度,有充足的法理依据。

  二、办法(草案)的实施可以推动审议意见更高质量办理。总体来看,“一府一委两院”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审议意见态度积极、效果较好,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转办、督办不及时,存在文来文往的现象;有的把落实审议意见看做是履行程序,应付了事;有的采取选择性落实的作法,致使审议意见落实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县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采取评议的方式,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可以督促承办责任单位不断提高人大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进一步强化人大权威,增强监督实效。

  三、办法(草案)是创新人大工作的现实要求。今年是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创新年”,在年初召开的全县高质量发展加速度赶超动员大会上也提出了加快改革创新的明确要求。加快人大工作创新,是贯彻上级人大和县委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人大规章制度、推进常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然举措,也是深入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四、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总体情况。办法(草案)共十二条,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临朐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制定过程中,还充分吸收了诸城、高密等地二次审议,安丘、昌乐等地对审议意见开展评价的经验和做法,相比上述几个地方,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体现了“非必要不评议”原则,规定每年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安排的评议一般不超过2项。办法(草案)从初步制定开始,经主任会议反复讨论研究,也征求了部分委员和机关相关委室的意见建议,前后数次修订完善,到现在已基本成形。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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