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19日在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现将今年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持续完善。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其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明确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分管,定期调度推进工作开展。健全分工负责、协同合作工作机制,确定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室(以下简称监司委工作室)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步骤和要求,压实了工作责任。强化能力建设,聘请3名律师担任县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员,在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内部审查的基础上,借助“外脑”力量提升了备案审查工作专业化、精准化水平。
(二)细化工作流程,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水平逐步提升。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新形势新任务,及时印发适用《潍坊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严格落实将“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从制度层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加强业务指导,结合《潍坊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提出的新要求,归纳提炼了全县统一适用的五条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和十二条审查标准。狠抓业务学习,组织备案审查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辅导报告,充分利用以会代训、音视频交流等形式强化备案审查相关制度要求的学习,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备案范围、报备格式要求、审查标准等内容,保障了备案审查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三)加强衔接配合,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不断增强。推行“一府一委两院”专人负责报备制度,落实人员调整动态化登记要求,保持备案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确保备案工作不但有人管还要能管好。定期查看“一府一委两院”信息公开平台,建立规范性文件报备微信工作群,通过查阅文件目录等形式,及时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及时进行报备。今年以来,对县政府报备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依法进行了审查,未发现有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涉及计划生育内容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会同县政府司法部门,对全县27个部门和6个镇涉及计划生育内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未发现不符合不适应有关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内容。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重视程度有待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力和影响力不大,社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知度和参与度不高,少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主动报备的意识不强。
二是备案审查工作实效有待提高。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具体工作中,还存在报送不及时问题,致使个别文件超出了报备时限,备案审查工作的实效性打了折扣。
三是审查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要求都比较高,新形势对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有的备案审查工作力量有待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质效需要继续提高。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备案审查工作作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重要政治任务,摆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认识、谋划和推动。加大宣传力度,聚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备案审查相关制度规定,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社会认知水平和参与热情,为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有序推进创造条件。继续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宣传,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和备案流程,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识,努力做到“有件必备”。
(二)凝聚审查合力,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工作实效。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目标,规范报送、审查处理程序,建立备案督促问责和定期通报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依法高效开展。坚持科学审查、民主审查、依法审查工作方法,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注重发挥县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委的职能作用和县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员的专业优势,探索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强化与报备机关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三)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质量。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提升备案审查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强化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联系,依法依规严肃抓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拓宽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人大代表的作用,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确保备案审查工作各环节都倾听民声、体现民意、汇聚民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