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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时间: 2015-02-09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临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临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名、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的规定,本次会议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四、大会主席团把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提交全体代表会议进行选举。
    五、本次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赞成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空格内划“О”;反对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空格内划 “×” ;如果另选他人,就在划“×”的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
代表写票一律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选票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无法辨认的不计票。
代表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六、大会选举时,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七、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不超过半数,职位暂缺,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八、本次会议选举采用人工计票。
    九、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4名,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全体代表会议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选举会场设2个投票箱,在主席台就座的代表投1号票箱,在台下座区的代表投2号票箱。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随后在主席台就座的代表和台下座区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票箱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工作人员清点票数、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监票人核对签字后,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票数结果报告主持大会的常务主席,由主持大会的常务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二、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监票人分别在计票记录上签字,由总监票人向主持大会的常务主席报告计票结果。计票和选举结果在全体会议上宣布。
    十三、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四、本选举办法,经临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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