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启友等三人诉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王国忠工资裁决书公告
来源:
时间:2025-08-05

王国忠:

本委受理孙启友等三人诉你、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未果,现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1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王国忠支付申请人工资孙启友22500元、孙启明20700元、周方红16800元。二、被申请人临朐县营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