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最佳生态旅游县-临朐
登录    注册    无障碍及长者版

郭某某复议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5-02-20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临政复决字〔202449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370724160555298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528通过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6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70724160555298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528日向申请人送达370724160555298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申请人正常行驶,因被前方大车遮挡视线而误判绿灯时间,误闯红灯。该路口红绿灯没有读秒表示,大车较多容易跟车行驶,造成误判。路口车辆较多,不敢轻易踩刹车,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525**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该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图片和视频为证,该图片和视频清晰的记录了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违法记录图像清晰、证据充分、内容完整。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行政处罚。电子监控抓拍上传证据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系统会自动给车辆所有人推送短信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告知,短信包含机动车类型、号牌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处理途径等内容。2024528日,申请人自愿来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罚前,已到大队南楼申诉室进行申诉。负责申诉工作的工作人员向其展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要求消除违法行为的理由和要求,不予采纳并告知。处罚时,工作人员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询,通过一机双屏电脑屏幕向其展示违法记录图像、违法行为信息、拟作出的处罚等信息,并与其进行沟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补充答辩意见。机动车在道路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行驶,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仔细看清红绿灯等交通信号,确认安全后通行,不能放任自己在看不清红绿灯的情况下盲目闯红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还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能够清楚观察前方道路、交通信号并确保安全刹车距离为标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申请人称“因被前方大车遮挡视线而误判绿灯时间,误闯红灯”,系其未保持安全距离所导致;称“红绿灯没有读秒标识,本路口大车较多容易跟车行驶,造成误判”,红绿灯读秒标识并非必要配置;称“本路口车辆较多,不敢轻易踩刹车,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系其主观认识错误。驾车行经路口应当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其提出的三条理由均不能成为不被处罚的理由。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处罚决定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4525182分,申请人驾驶鲁****小型轿车在****路口,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监控抓拍。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通过短信自动对申请人进行违法行为告知。20245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申诉,负责申诉工作人员向其展示电子监控照片及视频,对其要求消除违法行为的理由和要求不予采纳并告知,向其展示违法记录图像、拟作出的处罚等信息。当日,被申请人作出370724160555298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200元罚款,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370724160555298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便民处理点大厅监控录像、****路口电子监控视频及抓拍证据图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370724160555298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驾驶机动车通行,红灯亮时,禁止通行。本案中,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到达路口停止线之前,信号灯已显示为红色。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仔细观察后安全通过。本案中前车遮挡视线,没有读秒标识,不能免除申请人安全驾驶之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并未规定“红绿灯读秒标识”为必要配置,秒数电子提示牌是通行辅助设施,并非红绿灯的必要组成部件,申请人以“红绿灯没有读秒标识”作为不被处罚的理由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另认为,被申请人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所作处罚决定履行了告知、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送达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70724160555298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1

 

 

打印】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