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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时间:2024-11-29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潍坊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潍财社〔2019〕17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岗位。

  根据文件规定,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但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中(户口或共同居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共同生活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退休人员等除外),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是指本辖区农村居民家庭中(户口或共同居住),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或自主登记失业之日起,处于无业状态满1年以上且在无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实施征地后未实现就业人员;

  9.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相关证明的高校毕业生,或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中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0.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狱服刑终止、刑期结束释放、或在劳改农场、劳教所、戒毒所等机构完成规定的教养活动后回归社会人员;

  11.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成员;

  12.脱贫享受政策户、防返贫监测对象: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办理流程

  1、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前,持《临朐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到临朐县为民服务中心就业登记窗口进行申请认定;

  2、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临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申报通知(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临朐公共就业〕),根据每次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临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4、查验材料审核无误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资金拨付结束后,对审核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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