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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2-09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了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为平台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2017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9年12月第一次修订,有效期5年。文件实施以来,在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落实国务院《“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依法公示”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回应企业呼声,对原文件进行了再次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正式印发实施。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发现和基层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二是回应企业呼声,增加相关规定;三是聚焦减负增效,优化工作流程;四是顺应形势要求,推进与《公司法》衔接。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为总则、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公示期限与信用修复、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涉企信息管理与异议、责任追究、附则等7个章节35条内容,特点如下。

  (一)减少重复录入,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运用公示系统公示涉企信息的路径,实践中有的地方要求基层向多个平台分别录入信息,造成重复采集。新《管理办法》明确许可、处罚、“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全部通过平台共享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既满足政府部门履行公示义务的要求,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二)回应企业呼声,构建信用修复路径。工作中不少企业反映,原《管理办法》对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设定较长,没有具体修复标准,且缺少对“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修复的规定,影响企业重塑信用。新《管理办法》回应企业诉求,将基础期公示期缩短至3个月,同时增加抽查检查结果信用修复规定、与省信用平台协同修复规定,助力企业信用重塑,激发企业市场活力。

  (三)适应新法实施,完善信息公示事项。新《管理办法》衔接《公司法》关于出资(认购)、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公示的规定,明确公司相关事项需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保障公司制度运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四)强化诚信激励,扩展信息公示内容。新《管理办法》增加了“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两项内容,更好地发挥信息公示对企业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守信践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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