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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科学技术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4-27

  潍科发〔2025〕1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市科技局财政联合制定了《潍坊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5324日

  潍坊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54号)《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创新券是依托“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以下简称开放共享服务网)面向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创新券资金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制定本市创新券相关政策,负责使用方及供给方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审核、统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配合做好政策制定及资金的拨付和保障工作。

  创新券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五条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创新券审核、政策宣传和培训、统计等相关管理工作;县区、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创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总数3人以上且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具备相应的研发基础或成果转化能力,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研发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

  (四)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三)创新项目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第九条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依托单位,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方(以下简称供给方),必须按规定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成为会员,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并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管理办法,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服务。

  鼓励企业、服务机构等其他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成为会员,提供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

  第十条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第十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二)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创新券的补助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在省级创新券给予补助基础上,市级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后补助;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第四章使用与兑付

  第十以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供给方依托开放共享服务网对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供给方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并开具税务发票。事业单位取得的相关收入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供给方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所得收入用于弥补上述人力成本、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后仍有盈余的,可按单位横向课题经费进行管理,或参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相关分配政策,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

  第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成为会员,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五条使用方通过开放共享服务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供给方协商在线下完成服务后,在线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由其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创新券补助资金每年兑付一次,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创新券兑付资金拨付到使用方(或供给方)。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每年对供给方进行绩效评价,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每年兑付一次。

  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放共享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绩效奖励等。

  十八供给方申报市级奖励补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开放共享服务网本单位科研设施仪器进行开放共享,利用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为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研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

  (二)通过开放共享服务网协助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报省创新券,且申报的省创新券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已兑现)。

  第五章监督管理

  十九供给方和使用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使用创新券,如实填写网上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市科技局将对各供给方开展创新券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不提供创新券服务的供给方,将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券补助的,一经查实,将停拨或追回创新券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5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430日。原《潍坊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潍科发〔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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