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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5-02-1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优化政策、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关键创新资源配置,引导和支持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从事研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活动的机构,包括(不限于)企业自办的技术中心、研发部门、研究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功能单元,以及建在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引智示范推广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补助是指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市财政按一定标准对初次通过市级研发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政策落实等工作。各县区市、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研发机构的培育、管理和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企业研发机构建立采用备案制,凡是具备“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设备、有项目、有制度”等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备案企业研发机构。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潍坊,注册运营1年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研发机构应具备开展研发活动的基本条件,同时拥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万元;在研项目(含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不少于3个;制定了企业研发制度。
  (三)企业如实填报了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积极配合各级研发活动统计调查,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和账务处理,建立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四)企业信用情况良好,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五条  鼓励企业采用多元化方式建立企业研发机构,通过开展产学研合作或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等多种方式,与高校院所、产业链创新企业共建研发中心。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开展潍坊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下发通知,明确申请备案的条件和程序。
  (二)县区市推荐。县区市、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备案申请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出具备案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
  (三)材料审核。市科技局视情况直接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综合专家审核结果及现场考察情况,提出当年拟通过备案的企业研发机构名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下文公布。对通过公示的企业研发机构,市科技局下达公布文件,统一备案为“潍坊市企业研发机构”。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企业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探索完善体制机制和运作模式,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落地。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3年。3年管理期满,市科技局组织对企业研发机构进行重新备案,通过备案的,继续获得“潍坊市企业研发机构”资格;不通过的,取消企业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科技和统计部门开展研发活动统计等相关工作,坚持法人单位属地统计原则,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企业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备案或撤销备案资格,并记入科研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研发机构初次通过市级备案的企业,在3年管理期内,符合运行管理要求的,每年给予1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对基础坚实、体制健全、运行良好的企业研发机构,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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