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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水利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潍坊市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2-24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水利局、发改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水资源刚性约束的有关意见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加快潍坊市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制定了《潍坊市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水利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规范全市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取用水监管机制,营造自觉依法依规取用水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潍坊市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实施办法。
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范围为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的工业、生活、服务业、公共供水等非农业取用水户(以下简称“信用主体”)。
针对潍坊市取用水领域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的指导思想,实行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失信名单”制度。将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主体纳入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依规取水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无证取水,取水许可证逾期仍继续取水);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超许可水量取水,改变取水水源、取水地点或用途等);
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4.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二)未依法依规实行取水计量的行为
1.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2.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等);
3.年许可取用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
(三)未执行用水计划的行为
1.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用水情况的;
2.存在超计划取用水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拒绝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2.其他违反取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年内两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下达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一)信息采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辖区域内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应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为依据。采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生效的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文书;
2.在国家、省、市级组织的巡视(巡察)、审计、督察中,发现违反取用水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
3.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抽查、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取用水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认定属实的;
4.信用主体被信访、举报、投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
(二)失信告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到符合列入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的失信信息后,向信用主体送达《拟纳入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告知书》(附认定理由和依据)。如有异议,信用主体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信用主体。对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信用主体,依法向其送达《纳入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告知书》,纳入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
(三)信用评价。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开及时、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信用评价,动态更新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信用评价汇总工作,评价结果集中反映取用水领域上年度信用主体失信行为。
(四)信用披露。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披露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并同步归集至同级公共信用平台予以公布。信息公开不得侵犯信用主体的商业秘密。视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披露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6个月。
(一)影响周期。对于涉及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取用水领域失信行为的,影响周期为相应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生效之日起,至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披露期限结束;其他取用水领域失信行为,影响周期为纳入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之日起,至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披露期限结束。
(二)结果应用。对纳入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在影响周期内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水利系统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现场检查中,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2.从严审核取用水领域行政许可;
3.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禁止参加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节水载体、标杆、水效领跑者创建等有关评优评选活动;
4.国家和省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被纳入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如在影响周期内积极纠错,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影响周期结束自动完成信用修复,披露期限届满,不再对外公布。
六、拓宽监管渠道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违法违规取水问题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取用水领域信用主体失信行为。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