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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零基础”业务指南
时间:2021-11-03
住房公积金提取“零基础”业务指南
发表时间:2021-08-3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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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提取
4.1.2. 用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对冲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4.2.2.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提取的
5.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符合第1-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符合第1、5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
符合第9-11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职工可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同时办理以上情形中的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或相应金额: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在贷款偿清之前不能提取,该部分金额可在提前全部还款时直接冲减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职工为他人提供质押保证的金额、承诺人为他人贷款提供承诺的冻结部分,以及其他情形冻结的部分,不能提取;
4.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单独购买车库、车位,以及别墅等非普通住房的,不能提取;
5.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未偿清所有贷款本息之前,除办理大病提取、临时困难救助提取、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以外,将不能以任何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到职工个人账户,只能办理公积金自动提取还贷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的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或本息;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职工申请
职工准备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携带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或通过网上渠道自助办理提取。
2.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及时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并于当日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经审批准予办理的,提取资金实时到账;经审批不准予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办理的原因。
3.公积金中心拨款
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所提取职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内。根据住建部监管要求,为确保提取资金实时到账,提取人应提供在规定的银行(银行名单见附件)开立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办理时限:审批通过即时办结,审批不通过告知原因。
序号 |
县市区 |
地址 |
1 |
市直、高新 |
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阳光大厦附楼)一楼北区 |
2 |
奎文区 |
奎文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北区域(奎文区东风东街8081号) |
3 |
潍城区 |
潍城区为民服务中心一楼东厅(北宫街与彩虹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
4 |
坊子区 |
坊子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双羊街与正泰路交汇处西北角) |
5 |
寒亭(经济) |
寒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寒亭区通亭街3379号) |
6 |
滨海区 |
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城区政和街未来大厦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
7 |
峡山区 |
峡寿街与繁峡路路口东200米路南峡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窗口) |
8 |
寿光市 |
寿光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D区住房公积金窗口 |
9 |
青州市 |
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窗口(青州市圣水路3669号) |
10 |
昌乐县 |
昌乐县城关商务社区市民服务中心 |
11 |
临朐县 |
临朐民主路3860号一楼大厅 |
12 |
昌邑市 |
昌邑北海路169号建行办公楼东侧 |
13 |
高密市 |
高密康成大街东首市民之家1楼 |
14 |
安丘市 |
安丘市新安南路与外食街交叉路口西北角(政务大厅1楼) |
15 |
诸城市 |
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 |
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农业银行乡镇网点
县市区 |
设置地点 |
覆盖镇区 |
农行网点名称 |
网点位置 |
昌乐 |
鄌郚镇 |
营丘镇、乔官镇、红河镇、鄌郚镇等 |
昌乐鄌郚分理处 |
昌乐县鄌郚镇联通公司对面 |
滨海 |
滨海区 |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办事处东邻镇府街00875号 |
城区 |
潍城区 |
|
潍坊潍城支行营业部 |
东风西街629号 |
1. 购房提取
1.1. 购买期房提取
1.1.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交齐首付款或全款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⑵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⑶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1.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交齐首付款或全款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⑵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1.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交齐首付款或全款的。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父母、子女)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⑵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2. 购买现房提取
1.2.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⑵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⑶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2.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⑵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2.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⑵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①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3. 购买二手房提取
1.3.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二手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不动产权证书》。
⑵契税完税凭证。
⑶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3.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二手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不动产权证书》。
⑵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3.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二手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不动产权证书》。
⑵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①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4.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1.4.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公有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4.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公有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4.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公有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①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5. 拆迁安置房补交房款差价提取
1.5.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自住住房拆迁后购买新房,并补交房款差价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拆迁证明、新购房证明、补偿计算表等)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补交房款差价的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5.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自住住房拆迁后购买新房,并补交房款差价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拆迁证明、新购房证明、补偿计算表等)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补交房款差价的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5.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自住住房拆迁后购买新房,并补交房款差价的。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拆迁证明、新购房证明、补偿计算表等)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补交房款差价的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①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6.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
1.6.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6.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6.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①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7.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提取
1.7.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7.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7.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补交房款差价的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①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8. 购买公寓提取
1.8.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⑴购买公寓,土地性质为非商业的(住宅、商住均可)(根据《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标注的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来确认)。
⑵土地使用年限超过50年(不含)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限制;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该公寓应为职工和配偶名下唯一住房的方可申请提取。(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根据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确定。“房屋登记查询证明”显示的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应仅为此公寓1套住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产权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和配偶名下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购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⑷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8.2. 购房人配偶提取
⑴购买公寓,土地性质为非商业的(住宅、商住均可)(根据《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标注的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来确认)。
⑵土地使用年限超过50年(不含)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限制;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该公寓应为职工和配偶名下唯一住房的方可申请提取。(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根据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确定。“房屋登记查询证明”显示的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应仅为此公寓1套住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产权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和配偶名下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购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⑷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⑸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⑹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8.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⑴购买公寓,土地性质为非商业的(住宅、商住均可)(根据《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标注的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来确认)。
⑵土地使用年限超过50年(不含)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限制;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该公寓应为职工和配偶名下唯一住房的方可申请提取。(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根据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确定。“房屋登记查询证明”显示的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应仅为此公寓1套住房)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产权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不动产权证书。
⑵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⑶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名下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购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⑷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⑸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①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⑹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1. 建造、翻建住房提取
2.1.1. 建造、翻建住房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仅限被批准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建造、翻建住房支出。建造、翻建一次和一年内多次建造、翻建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⑵《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⑶建造、翻建费用的发票。
⑷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2.1.2. 建造、翻建住房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仅限被批准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建造、翻建住房支出。建造、翻建一次和一年内多次建造、翻建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⑵《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⑶建造、翻建费用的发票。
⑷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⑸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⑹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2.2. 大修住房提取
2.2.1. 大修住房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自住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大修住房支出。大修一次和一年内多次大修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大修住房材料
⑴《不动产权证书》。
⑵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⑶房屋大修有关费用的发票。
⑷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2.2.2. 大修住房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自住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大修住房支出。大修一次和一年内多次大修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大修住房材料
⑴《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⑵房屋大修有关费用的发票。
⑶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3. 退休(含提前退休)提取
1.提取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自动提取还贷或用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冲减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退休提取后,将无法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提醒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应谨慎办理退休提取)。
3.提取材料
⑴身份证年龄男未达60周岁、女未达55周岁,①已办理退休证的,提供退休证;②尚未办理退休证的,提供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的退休审批表。
注:身份证年龄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的,只提供身份证。
⑵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⑶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4.1.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4.1.1. 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4.1.1.1. 借款人本人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提取额度
当借款人账户中可用公积金余额大于本月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自动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抵还其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3.提取材料
⑴《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⑵本人身份证。
此项业务不能委托除配偶外的其他人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⑶结婚证或户口簿。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即时办理,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在每月最后一天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次月开始执行。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1.1.2. 借款人配偶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提取额度
当借款人及本人账户中可使用公积金余额之和大于本月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自动提取借款人及本人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抵还其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3.提取材料
⑴《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⑵借款人和本人身份证。
⑶结婚证或户口簿。
此项业务不能委托除配偶外的其他人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即时办理,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在每月最后一天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次月开始执行。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1.2. 用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对冲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4.1.2.1. 借款人本人对冲还贷业务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提取额度
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前台2万元(个人网厅1万元)(提前全部结清贷款的除外)。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账户内公积金冲减贷款本息。
3.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
此项业务不能委托除配偶外的其他人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即时办理,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贷款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1.2.2. 借款人配偶对冲还贷业务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提取额度
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前台2万元(个人网厅1万元)(提前全部结清贷款的除外)。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账户内公积金冲减贷款本息。
3.办理材料
⑴借款人及本人身份证。
⑵结婚证或户口簿。
此项业务不能委托除配偶外的其他人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即时办理,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贷款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2. 偿还潍坊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4.2.1. 正常还款期间每年一次提取
4.2.1.1. 借款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潍坊市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正常还款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即: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可提取上次提取日所在月至本次提取日所在月的上月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无论本次提取时当月是否已还款,当月还款额均不计入本次提取额)。
每年只能办理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借款合同》(仅首次提取需要)。
⑵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
⑶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2.1.2. 借款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潍坊市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正常还款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即: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可提取上次提取日所在月至本次提取日所在月的上月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无论本次提取时当月是否已还款,当月还款额均不计入本次提取额)。
每年只能办理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借款合同》(仅首次提取需要)。
⑵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
⑶借款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2.2.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提取的
4.2.2.1. 借款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潍坊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的本息金额。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提供)。
⑵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流水凭证。
⑶本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2.2.2. 借款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潍坊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的本息金额。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提供)。
⑵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流水凭证。
⑶借款人和本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3.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4.3.1. 正常还款期间每年一次提取的
4.3.1.1. 借款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需要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查询个人征信(借款人办理提取业务时已经查询过《个人征信报告》的,30天内借款人、配偶提取公积金时无需再次查询)。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即: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可提取上次提取日所在月至本次提取日所在月的上月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无论本次提取时当月是否已还款,当月还款额均不计入本次提取额)。
每年只能办理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本人身份证。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3.1.2. 借款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需要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查询个人征信(借款人办理提取业务时已经查询过《个人征信报告》的,30天内借款人、配偶提取公积金时无需再次查询)。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即: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可提取上次提取日所在月至本次提取日所在月的上月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无论本次提取时当月是否已还款,当月还款额均不计入本次提取额)。
每年只能办理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借款人和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⑶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3.2.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的
4.3.2.1. 借款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需要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查询个人征信(借款人办理提取业务时已经查询过《个人征信报告》的,30天内借款人、配偶提取公积金时无需再次查询)。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提前还款的本息金额。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流水凭证。
⑵本人身份证。
⑶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3.2.2. 借款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需要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查询个人征信(借款人办理提取业务时已经查询过《个人征信报告》的,30天内借款人、配偶提取公积金时无需再次查询)。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提前还款的本息金额。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流水凭证。
⑵借款人和本人身份证。
⑶结婚证或户口簿。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5.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5.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条件
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3.提取材料
⑴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⑵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⑶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5.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提取条件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再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3.提取材料
⑴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⑵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6.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6.1.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6.1.1. 租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取额度
⑴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租金缴纳证明上载明的租金。租金缴纳证明租期超过一年的,按年度分次提取。
⑵如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和按照固定额度提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提取,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注: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租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⑵房屋租赁合同。
⑶租金缴纳证明。
如不能提供第⑵⑶项材料的,则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的固定额度提取。
⑷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结婚证或户口簿。
⑹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6.1.2. 租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取额度
⑴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租金缴纳证明上载明的租金。租金缴纳证明租期超过一年的,按年度分次提取。
⑵如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和按照固定额度提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提取,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注: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租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⑵房屋租赁合同。
⑶租金缴纳证明。
如不能提供第⑵⑶项材料的,则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的固定额度提取。
⑷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结婚证或户口簿。
⑹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6.2. 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6.2.1. 租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取额度
⑴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完税发票上载明的租金。完税发票租期超过一年的,按年度分次提取。
⑵如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和按照固定额度提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提取,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注: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租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
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⑶房租完税发票。
如不能提供第⑵⑶项材料的,则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的固定额度提取。
⑷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结婚证或户口簿。
⑹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6.2.2. 租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取额度
⑴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完税发票上载明的租金。完税发票租期超过一年的,按年度分次提取。
⑵如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和按照固定额度提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提取,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注: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租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
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⑶房租完税发票。
如不能提供第⑵⑶项材料的,则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的固定额度提取。
⑷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结婚证或户口簿。
⑹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7.1. 患者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含)以上的。
2.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载明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公章)。
⑵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或付款凭证。
⑶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7.2. 患者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含)以上的。
2.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载明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公章)。
⑵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或付款凭证。
⑶患者和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7.3. 患者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含)以上的。
2.提取额度
可提取其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载明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公章)。
⑵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或付款凭证。
⑶患者和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患者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①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8.1. 救助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潍坊市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记载的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注: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一年内多次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社区居委会盖章的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⑵相关损失证明。
⑶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8.2. 救助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潍坊市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记载的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注: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一年内多次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社区居委会盖章的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⑵相关损失证明。
⑶救助人和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结婚证或户口簿。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9.1. 户主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提取额度
可提取申请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注:本项提取可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⑵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⑶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9.2. 户主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提取额度
可提取申请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注:本项提取可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⑴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⑵户主和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⑶结婚证或户口簿。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0.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10.1. 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同类办法、规定,且在办法实施期内经有关部门审批增设电梯的,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有财政资金补助的需扣除补助部分。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超过规定期限后办理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可用余额中不大于提取额度的部分。
3.提取材料
⑴《不动产权证》。
⑵增设电梯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⑶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经审批的)。
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⑸增设电梯交款发票。
⑹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⑺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0.2. 房屋所有权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同类办法、规定,且在办法实施期内经有关部门审批增设电梯的,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有财政资金补助的需扣除补助部分。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
3.提取材料
⑴《不动产权证》。
⑵增设电梯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⑶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经审批的)。
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⑸增设电梯交款发票。
⑹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⑺结婚证或户口簿。
⑻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1.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3.提取材料
⑴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⑵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下列之一:①公证的继承协议;②公证的遗嘱;③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继承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④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⑤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签字捺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授权委托书》。
⑶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⑷死亡职工或申请人(申请人必须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一)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注:职工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将转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2. 出境定居提取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1.提取条件
到港澳台或出国(境)定居。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3.提取材料
⑴出境定居签证。
⑵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⑶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提取条件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不做分流安排也不再重新就业的或重新就业后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注:破产重组后重新就业的职工,如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转移手续。
3.提取材料
⑴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⑵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⑶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4. 判刑、开除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因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被开除后未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被判处死刑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3.提取材料
⑴提供单位《开除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⑵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取,填写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将资金拨付至职工或被委托人账户。
注:判处死刑已执行的参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⑶提取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申请书。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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