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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等3个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07-30
鲁市监知促规字〔2025〕3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等
3个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山东省重点产业专利池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山东省知识产权市场化机构服务专利产业化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专利产业化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47号)有关要求,支持建设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全省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并面向重点产业领域转化运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用于支持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促进培育高价值专利并在重点产业领域转化运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财政激励政策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其中,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做好对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四条 申报省级支持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补助资金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的知识产权工作能力。
(二)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和“产学研用”密切合作机制。
(三)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拥有300件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或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
(四)实施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大模型等辅助手段,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质量。
(五)建立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积极参与专利转化运用供需对接。近两年内,促成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包)产业化实施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积极提交并达成一批专利开放许可。
(六)严格执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制度,主动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专利纳入公开实施清单。
(七)近3年无知识产权违法违规和知识产权不诚信行为。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补助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 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按要求进行推荐,将申报材料以正式公文报至省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市场监管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向省委科技委提交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经省委科技委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章 项目补助和实施
第十条 对建设运行情况较好、培育高价值专利并在重点产业领域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综合评审排名结果,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补助,每年支持项目15个左右。本细则有效期内项目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十一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照申报方案中明确的项目内容和指标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于次年发布项目验收评价通知,开展项目验收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项目验收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项目主要指标支撑材料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资金分配方案需经省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报省委科技委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协助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关市、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补助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山东省重点产业专利池
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专利产业化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47号)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山东省重点产业专利池的建设、运行及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专利产业化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重点产业专利池建设补助资金,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用于支持山东省重点产业专利池(以下简称“专利池”)建设,推动知识产权赋能重点产业强链增效的资金。
第三条 专利池财政激励政策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其中,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做好对专利池建设运行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鼓励各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对专利池建设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结合山东现有发展基础,省级补助的专利池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池已建设完成,设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运行章程完善,议事规则、组织构成、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成员权利义务、业务开展模式等内容明确。
(二)专利池运营状况良好,推动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核心专利覆盖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具备产业协同价值,且通过分类分级管理形成动态更新的核心专利清单。
(三)专利池具备专利资源整合、产业化运用、协同创新、集成保护等运营功能,在推动产业创新与知识产权高效运用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专利池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承担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资格。申报承担主体为注册地在山东省的省级及以上重点产业链相关企业,且为专利池发起单位,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鼓励有经验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作为专利池服务支撑单位。
(二)专利基础。申报承担主体具备良好的专利基础,拥有产业链必要专利,具备一定数量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三)管理能力。申报承担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员,拥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具备开展专利池运行有关工作的场地及软硬件基础设施等条件。
(四)其他要求。申报承担主体近3年未被列入国家、省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申报和承担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在网站公开发布专利池补助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制定专利池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按要求进行推荐,将申报材料以正式公文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市场监管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向省委科技委提交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经省委科技委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四章 项目补助和实施
第十一条 对建设运行情况较好、推动专利产业化实施成效显著的专利池项目,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综合评审排名结果,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补助,每年支持项目15个左右。本细则有效期内项目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十二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原则,对照申报方案中明确的项目内容和指标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于次年发布项目验收评价通知,开展项目验收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项目验收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项目主要指标支撑材料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资金分配方案需经省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报省委科技委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报省财政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协助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关市、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专利池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补助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山东省知识产权市场化机构服务专利产业化
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专利产业化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47号)有关要求,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知识产权市场化机构服务专利产业化补助资金,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收储、托管等市场化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推动专利产业化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市场化机构服务专利产业化项目省级财政支持政策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其中,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市场化机构服务专利产业化补助资金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内依法注册的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机构。
(二)服务领域涵盖面广,能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导航、风险预警、价值评估、投融资等“获权—用权—维权”全链条服务。
(三)有能够支撑开展专利产业化相关业务的工作团队、数据资源等基础条件,其中,专职从事专利转化业务的不少于3人。
(四)积极开展专利转化对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专利转化对接活动,至少服务省内500家企业在国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进行专利供需对接。
(五)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链,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产业化配套服务,每年促成各类专利转让、许可不少于50件次。
(六)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大数据等工具开展专利申请检索和转化运用对接,有效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和转化效率。
(七)近3年无知识产权违法违规和知识产权不诚信行为。
(八)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进行推荐,将申报材料以正式公文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市场监管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向省委科技委提交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经省委科技委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对服务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收储、托管等市场化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支持20家。本细则有效期内项目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资金分配方案需经省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报省委科技委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十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化机构服务专利产业化项目的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于年底前开展自我评价,说明资金使用方向及成效,形成自评报告报各市市场监管局。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汇总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市场化机构服务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协助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关市、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严重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补助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