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复议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5-11-25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临政复决字〔2025〕170号
申请人:XXX,X,XX族,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士芹。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8月25日所作市场监管〔2025〕第20250820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举报临朐县浬梧美妆馆)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20250820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称:本人2025年8月15日在临朐县民主路146号中百大厦悦色国际化妆品店购买了两套苏秘37°水漾沁润系列8件套(408ml),其赠送了两个欧舒丹的香皂,申请人发现有问题。关于欧舒丹香皂,其在微信告知该香皂为价值48元,但是申请人在其店内发现销售价格并非其宣传的48元并且该产品并没有任何的中文标签,全部都是英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苏秘37°水漾沁润系列8件套(408ml),套盒内的苏秘37°水漾沁润啫喱霜,申请人看到产品备案文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24003211,经查询该产品备案仅有50ml,并没有该商家所出售的20ml,以及10ml,并且备案中文标签有书写“配方更新”,但是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并没有。所以其产品是没有经过备案的,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上述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不合理,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一、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关于“'Occitane(欧舒丹)”的价值,经查询京东商城中该品牌的类似香皂价格在66元,且该产品为赠品,当事人不销售,故无法判定价值不符。首先申请人并不是在京东购买,被申请人拿京东平台价格作为比较没有任何的意义,如果这样对比,拼多多,淘宝,得物,都可以作为对比。被申请人回复且该产品为赠品当事人不销售,那么当事人与本人聊天告知本人该产品价值48元的依据在哪里?
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提到的:故无法判定价值不符。也就是无法判断商品价值,那么说明当事人并没有任何依据证明该产品48元,故被举报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中第(四)项以及第(八)项的规定。且依据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理应进行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规定,被举报人符合第(一)(二)(三)(四)项,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故被申请人应该依据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被申请人回复: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的规定,该化妆品的备案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申请人所购买产品的产品外观以及标签,以及包装,净含量均不一致,故并不适用于“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规定。既然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那么就无法判断其产品是否符合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同样不适用于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请被申请人提供产品进货证明以及检验检疫证明,证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就是其所言的“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被申请人仅通过名字以及备案号判断已经备案的产品就是本人所购买的产品缺乏法律依据。
四、被申请人回复:关于购买的化妆品“苏秘37°水漾沁润水凝晴喱霜”标签上没有标注“配方更新”的问题。根据本人查询与被申请人所言一致,但是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本人查询,无法查验该产品是首次备案就是这个“配方升级”标签还是后续备案变更增加了“配方升级”。请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是2024年4月2日首次进行了备案没有“配方升级”字样。
五、被申请人回复: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子立案。本人在复议一二三四中已经提交了被申请人应该予以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5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购买的商品“L'Occitane(欧舒丹)”价值不符及无中文标签、苏秘37°水漾沁润啫喱霜未经备案及中文标签未标注“配方更新”问题。8月21日,被申请人到临朐县涅梧美妆馆(中百大厦悦色国际)进行现场检查。8月25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回复:1.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终止投诉的调解。2.“L'Occitane(欧舒丹)”无中文标签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于其他问题,被申请人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二、本案事实认定清楚。经调查核实:1.商品“L'Occitane(欧舒丹)”为法国生产的香皂,经翻译其外包装标签法文,内容显示该产品为薰衣草乳果木香皂,未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关于“L'Occitane(欧舒丹)”的价值,经查询京东商城中该品牌的类似香皂价格在66元,且该产品为赠品,当事人不销售,故无法判定价值不符。
2.关于化妆品“苏秘37°水漾沁润水凝啫喱霜”的备案图片中显示的净含量为50ml,并未上传20ml及10ml净含量的图片的问题。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的规定,该化妆品的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购买的化妆品“苏秘37°水漾沁润水凝啫喱霜”标签上没有标注“配方更新”的问题,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内容不属实,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三、本案办案程序合法。8月21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对临朐县浬梧美妆馆(中百大厦悦色国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书写了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现场拍摄涉案产品照片2张,现场督促当事人整改到位。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EMS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商品“L'Occitane(欧舒丹)”为法国生产的香皂,经翻译其外包装标签法文,内容显示该产品为薰衣草乳果木香皂,未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五、自由裁量适当方面。未进行行政处罚,故不存在自由裁量问题。
六、反驳意见。(一)“L'Occitane欧舒丹”香皂问题。1.申请人称其购买的“欧舒丹”香皂通过京东平台价格比较没有意义,通过拼多多、淘宝、得物都可以作为比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销售的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故可以按照申请人称通过拼多多、淘宝、得物对比该商品价格,经查询拼多多、淘宝、抖音、得物等平台,“欧舒丹薰衣草乳木果”香皂(净含量:100G)的单品销售价格除淘宝未查询到该商品信息外,其余平台均高于48元(截图附后)。2.当事人不销售该香皂,告知其产品价值48元的依据在哪里的问题。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的定义,商品价值,是指制造商品所耗费的无差别人类劳动,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当事人告知其该商品价值是为了体现该商品的人类劳动耗费,该香皂价值48元的依据是其从京东平台全球购中查询的销售价格作为参考的。3.申请人称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价值48元的问题。详见第1、2条解释。4.申请人称当事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的问题。当事人店内的“欧舒丹”香皂从未对外销售,只作为赠品,故不适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5.申请人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的问题。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苏秘37°水漾沁润水凝啫喱霜问题。1.申请人称其所购买的产品外观以及标签、包装、净含量均不一致的问题。(1)申请人未提供产品外观、标签(详见后续)不一致的证据材料。(2)关于包装不一致问题,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二)产品名称信息;(三)产品配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五)产品标签样稿;(六)产品检验报告;(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并且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的规定,申请人购买的“苏秘37°水漾沁润水凝啫喱霜”以套盒形式销售,该套盒不需要单独提交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3)关于净含量不一致的问题,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的规定,“苏秘37°水漾沁润水凝啫喱霜(20ml)”的备案符合法律规定。(4)申请人要求查看产品进货证明及检验检疫证明。由于上述材料涉及商业机密,申请人无权要求查看。2.申请人声称其购买的化妆品“苏秘37°水漾沁润水凝啫喱霜”未标注(配方更新)的问题。经细致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其提供的产品照片上明确标有“(配方更新)”字样,该投诉举报内容不属实。
(三)应该立案问题。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四)举证问题。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附后。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不予举证。
综上,“L'Occitane(欧舒丹)”无中文标签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于其他问题,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从临朐县浬梧美妆馆(中百大厦悦色国际)购买的苏秘37°水漾沁润系列8件套(408ml)及获赠的欧舒丹香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8月19日收到该投诉举报。8月21日,被申请人到临朐县浬梧美妆馆(中百大厦悦色国际)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于当日作出临朐市监责改〔2025〕6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即下架无中文标识的产品。被申请人于8月25日作出市场监管〔2025〕第20250820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举报调查结果告知书,于8月28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8月29日签收。
另经查明,临朐浬梧美妆馆(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ELWT793T,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兴隆中路901号1幢32号商铺中百大厦一层020100号。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临朐市监责改〔2025〕6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20250820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举报调查结果告知书、EMS物流查询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关于“L'Occitane欧舒丹”香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L'Occitane欧舒丹”香皂为法国生产的香皂,经翻译其外包装标签法文,显示该产品为薰衣草乳果木香皂,未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故不属于化妆品。该产品为赠品,被举报人不销售,且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即下架该产品。
2.关于苏秘37°水漾沁润啫喱霜。《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5.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苏秘37°水漾沁润系列8件套(408ml)产品照片可以看出包装外观明确标有“(配方更新)”字样,该产品是以套盒形式销售,“苏秘37°水漾沁润水凝啫喱霜”是套盒内的一部分,包括净含量20ml和10ml各一瓶,与备案的50ml仅净含量规格不同,故只需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进行备案,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备案。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本机关另认为,被申请人8月19日收到该举报,8月2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举报调查结果告知书,于8月28日向申请人邮寄,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20250820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